校园欺凌很难完全避免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做客澎湃新闻问吧时回答,国外的研究一般认为校园欺凌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双方力量的不对等性,即一方恃强凌弱,二是具有重复性,三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而2016年4月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通知中对校园欺凌所做的定义,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认为根据今年4月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下发的文件,是否构成校园欺凌主要应考虑以下四个要素:首先校园欺凌指的是学生之间发生的行为;二是主观上存在故意,即蓄意或恶意欺负其他学生;三是通过肢体、语言或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或侮辱行为;四是造成伤害后果。
然而,但就这四个要素来说,主观故意有时很难判断,同学之间通过肢体、语言和网络等手段实施的开玩笑、恶作剧等行为也可能会给其他同学造成伤害,也就是说,同样的行为和后果,有的可能是校园欺凌,有的可能就是同学之间开玩笑或恶作剧。关系比较密切的朋友可能通过互相取笑对方的方式而达到增进友谊或者是双方都开心的目的。在这种时候,我们还需要判断被开玩笑同学的主观感受以及是否造成了伤害的后果。
童小军对澎湃新闻称,一般而言,有着长期性、重复性、恃强凌弱等特点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欺凌。在他看来,即便没有以上特点,只要一个事件对被卷入其中的孩子造成了伤害,同样应该被认为是一次欺凌事件。“欺凌行为可以是偶发的,也不一定有持强凌弱这一特征。比如学习成绩好的,受老师喜欢的学生也会遭遇同学的欺负。” 童小军认为,通常情况下,那些不合群,表现得更另类一些的孩子,更容易受到同伴的欺凌。
童小军称,校园欺凌行为与孩子的青春期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进入青春期后,孩子的自我意识进一步萌发,有了获得认可的迫切需要。这种需求以及无限的精力,会促使其做出一些过分的行为,而这一时期孩子的智力水平、判断能力、道德水准等又无法有效地约束他。”因此,校园欺凌通常发生在小学高年级、初中,及高中低年级。“高中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其实并不多,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对其行为及后果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
童小军认为,校园欺凌和孩子的自然成长有关,很难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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