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商改租”,但不是想改就能改
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成为我国多地区发展租赁市场筹集房源的渠道之一,我市也将其在《方案》中予以具体明确,将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虽然南京地区有大量商业、商办用房,但“商改租”应按规定要符合条件。我市“商改租”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开展,位于城市中心、副中心以外、库存量大、位于地铁站点周边、生活配套完善的已建成、未销售、未经营的商业用房,在满足采光、通风、卫生、消防、安全等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以幢或单元为基本单位,按规定可改为租赁住房。而开发企业提出商改租申请后,需报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初核,经评估后,区域内商业、商务办公总量确实过剩的情况下才予批准。
改建房屋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为自持物业并用于出租,不得分割转让,改造后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试点低效用地、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个人出租将获得奖励
将一部分闲置房源有效供应至租赁市场,引导和激发个人出租将是租赁市场房源供应的重要渠道之一。
对此,《方案》提出,将支持和鼓励居民出租闲置住房,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政府提供租赁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个人出租住房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不仅如此,租金税费征收也将有相应优惠,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今年底之前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试点推进需要,适时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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