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承租期内,租户不辞而别,还拖欠了几万元的水电费。近日,这名“说走就走”的租户被判偿还3万多元水电费。
原告李先生是房东,他在集美侨英街道有两栋住宅用于出租。三年前,他将两栋住宅租给被告汪某,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后同意将租期延长半年,但一直未续签书面合同。
前年9月底,被告汪某却在没有告知,也没有办理财产交接的情况下不辞而别。更让房东气愤的是,汪某还拖欠了33047元水电费。
为此,房东李先生近日一纸诉状将租户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缴交水电费,同时赔偿违约金4万元。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汪某支付水电费33047元,但是,4万元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不定期合同,随时可解除
汪某为何不用支付违约金?法官说,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已经到期,后来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因此,应当视为订立“不定期租赁合同”。由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因此,汪某不辞而别系以行为拒绝继续承租,视为解除合同,不能认为是违约行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厦门最大安商房配套电力工程送电 满足50002024-12-25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篮球比分直播: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