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安市检察院快速审查起诉一起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危险驾驶逃逸案,这也是该院近年来首次审查起诉无血液酒精检测的此类案件。
今年4月1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罗江村方向沿国道104线往福安市赛岐镇区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赛岐镇12米街路口时,车辆侧翻倒地向前滑行,碰撞前方由阮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事故发生后,经警方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郑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在闽东医院抽血检测时,郑某某乘机逃跑。4月22日,郑某某来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记者从福安市检察院了解到,该案虽无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的规定,可认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而认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审查后,承办检察官向法院移送起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6月14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记者 茹捷 通讯员 潘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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