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当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食堂禁止采购、存放、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 野生蘑菇、发芽发青土豆、鲜黄花等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原材料;
■ 亚硝酸盐;
■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十四条 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三防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和登记制度,出库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需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等。
第二十五条 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列明的不安全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制作豆浆应防止假沸。
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操作场所,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存放需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再次利用时,必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
第二十七条 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加工的容器、工具应当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八条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当分设并标明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采用煮沸、蒸汽等热力消毒方式的,应加热到规定温度并保持10分钟以上。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热力消毒方式。
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存放在有明显标识的密闭保洁柜内。餐具、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食堂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每种食品成品应当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高风险食品成品、冷荤菜应当按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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