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校食品安全制度
第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定期进行研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关键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接受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聘用具有相关营养知识的人员,对集中用餐的营养检测、完善和评估进行咨询指导,推广营养配餐、合理膳食等理念。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食堂的,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经营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以及饮用水安全管理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制度,食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中小学应当将食品安全、健康饮食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利用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
第三章 食堂管理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食堂,为师生员工提供集体用餐服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委托或承包经营。
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取得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应当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堂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正本。
第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每天工作前应当进行个人健康和卫生情况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前应当进行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食堂应当细化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在显著处公示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食堂加工就餐场所的建设与卫生要求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二十条 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就餐区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设施。
高等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含植物性食品、预包装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糕点、现榨饮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专间。
第二十一条 食堂采购食品原材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需要的原则,制定并实行原材料控制制度。
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按以下情形查验相关许可或者证明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 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 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 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生产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也可查验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 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物凭证;
■ 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对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合同,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提供清真食品的,应当在指定的清真食品销售点采购食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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