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厦门山姆大院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风信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山姆”是自家公司知名服务的名称。两家被告公司擅自使用“山姆”这一知名服务特有名称,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1日上午,湖里法院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喜欢逛超市的朋友可能会留意到,在东渡自贸区内,有一家沃尔玛公司开设的山姆会员商店。但是,在高崎北二路的夏商国际商城里,还有一家名为山姆安全食品的商店,这家商店则所属于厦门山姆大院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山姆会员商店是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旗下的高端连锁仓储式会员制商店。自1983年4月首家山姆会员商店在美国开业以来,山姆会员商店已经拥有超过30年的历史,在全球拥有800多家门店,为全球超过5000万名个人与商业会员提供零售服务。原告认为,“山姆”是本公司一项知名服务的名称,并已经长时间、大范围使用,在消费者群体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两家被告公司在实体门店和网络销售平台中,擅自使用“山姆”这个名称,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属于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原告提出,两家被告公司应该立即停止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两家被告公司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
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厦门山姆,在主观上具有恶意,行为上具有侵权的具体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厦门山姆大院贸易公司则表示,山姆会员商店及沃尔玛从事的是零售行业,而厦门山姆大院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的是批发行业,两者分属不同领域。不同领域使用相同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行为。
被告诉讼代理人:答辩人是否涉及到对山姆会员商店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直接损害到作为其子公司股东被答辩人的权益,依法与其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
而另一被告厦门风信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自己只是将场地租赁给厦门山姆大院贸易公司,并未参与商铺及商品经营。而且在出租物业时,也已经尽到审慎审查厦门山姆大院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材料的义务。目前,湖里法院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庭还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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