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优先保障消费者获得赔偿
1.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无法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属于欺诈行为。
2.经营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视情节轻重)。
民事责任方面,倘若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则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要求侵权的经营者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方面,我国《商标法》、《消法》等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有权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有权处以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依照我国《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例中,经营者销售金额达3000多万元,数额巨大。
3.本案例中,违法经营者需要缴纳罚金,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财产可能不足以同时支付,怎么办?针对此问题,我国《消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优先保障受损害的消费者得到经营者的民事赔偿。
【案例2】
制售多种假抗癌药
病人吃了持续高烧
2015年6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破获了刘某等人制售假冒“安维汀”、“美罗华”、“易瑞沙”、“多吉美”抗癌药品案。该案涉案总金额2000多万元,已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其中逮捕5人,取保候审4人,案件已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时间回溯到2014年4月,原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张先生举报:其妻子于2014年1月在我市某医院检查时发现患有直肠癌,经主治医生介绍向刘某购买了4瓶安维汀,每瓶4800元,病人用药后出现持续高烧且全身发抖的症状,张先生怀疑药品存在问题。
原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确定该案为一起规模较大、跨省跨地区的制售假抗癌药案件。在北京市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在北京市房山区良山乡端掉了制假窝点。由于本案涉及医院医护人员,卫计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律师点评】
卖假药最高可判死刑
1.我国《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假药如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照《消法》第55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惩罚性赔偿不同于“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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