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不准”划定红线,制约选人用人权力
2016年9月,天津市纪委通报天津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严重违纪案时提到,吕福春喜欢大规模批量提拔干部博“口碑”,如此“任性”提拔干部令人咋舌。现实中,类似吕福春不遵守干部任免程序,违规提拔干部的现象并不鲜见,中央巡视组向海关总署、保监会、民航局等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情况时,突击提拔干部的问题均较为普遍。
对此,《守则》提出了“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五个不准”。党建专家表示,“五个不准”实际是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权力的有效制约。
一些地方已有相关探索。比如,青海2014年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规定各层级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其中包括: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除了任人唯亲、超职数配备干部等常见问题,“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也值得注意。一段时间以来,为解决干部待遇问题,有些地方和部门搞所谓“低岗高配”,扰乱了干部的层级管理和权限管理。“有的干部有其名无其实,有待遇无责任,许多不作为现象与此有关。”吴江认为,必须做到严令禁止,必须零容忍。
党建专家表示,整体而言,《守则》所强调的“凡提四必”“三个不上会”“两个不得”“五个不准”等,有着明确的内在联系:“凡提四必”是针对讨论决定之前的组织考察环节,“三个不上会”也是针对上会前的环节,前者是正面清单,后者则是负面清单,两大清单协同发力,把好上会前的环节关。而“两个不得”是针对上会讨论决定这个关键环节而言,“五个不准”是管住会后与日常。从这四个方面对干部选拔的各个环节实行了全覆盖,从而把选人用人制度的笼子扎得更密。
“这样,从会前到会后,从提名动议到讨论决定,从会上讨论决定到平时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制约链条,切实堵住制度漏洞,有效防止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刘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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