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已付房款并付违约金和房屋装修费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后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出让方应当履行的从给付义务,被告陈某出让房屋给原告郑某,至本案庭审休庭前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存在过错。本案房屋过户的义务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本案原告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并依约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装修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购房中介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郑某购房款人民币37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7600元,赔偿房屋装修费40000元,合计4736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项分期分批履行,若上诉人陈某按期足额履行,则被上诉人陈某放弃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若上诉人陈某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法官说法:想要房屋所有权需过户
法官表示,房屋买卖协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进行房屋交易的合意,但是只有过户了才会导致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这样买方才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在购买房屋时切忌不能因为贪图便宜,购买产权不明晰的房屋,不然产权无法过户,会给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买方存在房、财两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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