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打拼多年买一套房,让自己有个安居之所,结束漂泊的日子,是很多人的梦想。如果费心费力买了房,欢欢喜喜装修一新后搬入居住,最终却不能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在是一件糟心的事儿。记者7月25日从霞浦法院获悉,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类似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中,卖方除了返还买方已付376000元购房款外,还要支付违约金57600元和赔偿房屋装修费40000元,合计473600元。
买房后无法办理房子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间, 原告郑某和被告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霞浦县某街道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原告,价款人民币476000元,其中376000分三期给予被告,余款100000元待产权过户时付清。若被告违约,应于10日内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在3日内支付按定金一倍和已付购房款10%计算的赔偿违约金。房屋产权若有纠纷,概由被告负责解决,造成损失由被告承担责任。
据介绍,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定金、购房款共计376000元,房屋装修后于2015年3月入住。后来,郑某多次要求陈某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但陈某却告知诉争房屋权属登记他人名下,且现因诸多原因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郑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请求判令陈某返还购房款376000元,支付违约金57600元(已付购房款10%+定金20000元);并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其房屋装修费90000元及中介费4000元。审理中,陈某认为房屋装修费应为40000元较为合理,郑某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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