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2月7日讯 到超市购物,经过通道时踩到地上的冰激凌摔倒致骨折。尽管冰激凌不是超市人员扔的,但法院仍判决超市承担40%的责任。昨日记者获悉,上杭县法院作出这一判决。
去年7月3日晚,赖女士带着两岁的孙女等到上杭一家超市购物,不料意外摔倒受伤。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这块冰激凌是赖女士摔倒前3分钟,从一个小孩手中掉落在通道地板上的。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负有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超市没有及时清理地板上的冰激凌,导致原告踩上而摔倒,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摔倒与自身的疏忽大意也有一定关联。因此酌情认定超市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5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 海都记者 简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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