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2月5日电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罗庆东5日指出,如果境外的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因为客观的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回国的,也可以委托境内的亲人、亲友等代为投案自首,或者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办案单位投案,说明不能在期限内投案的原因,之后主动回国到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按照自动投案给予相应的从宽处理政策。
公安部5日召开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情况。会上有记者提问,《通告》发布后,检察机关如何对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进行认定?如何落实《通告》的有关内容?
罗庆东指出,关于投案自首的问题,需要重点把握好三点:一是关于投案的时机。“两高一部”决定发布这个《通告》,公开宣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即2021年4月30日之前,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向我国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在对其处理上将依法体现从轻的精神,目的是解除相关人员的疑虑,促使其早日归案,同时也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希望相关人员把握好时机,在通告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及时自动投案。”
二是关于投案自首的认定。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投案自首及其认定和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只要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国境内正在办理相关案件的公、检、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向其他地方的公、检、法机关投案自首,均视为自动投案。
罗庆东进一步说明,如果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客观的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回国的,也可以委托境内的亲人、亲友等代为投案自首,或者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办案单位投案,说明不能在期限内投案的原因,之后主动回国到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按照自动投案给予相应的从宽处理政策。
三是办案单位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受理。犯罪嫌疑人向公、检、法机关投案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之内受理,如果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罗庆东指出,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将根据《通告》的规定,结合其犯罪事实、地位作用及到案认罪悔罪表现,在办案中全面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积极兑现从宽政策,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依法提起公诉的,将充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其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而对于那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将毫不手软地依法予以惩处。(记者 张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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