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安居政策
(十)“两落地、一融合”成效显著的高校、“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可适当放宽其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配建规模,着重解决新引进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科委)
(十一)鼓励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从事专题研究的博士后可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E类人才,在本市选择申请租赁6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每月2400元租赁补贴;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可参照D类人才,在本市选择申购9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每月3600元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二)扩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适用企业范围。以下三种类型的企业申请人才安居政策不再受企业名录限制:符合我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7〕33号)中定义的,打造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适用范围的九大类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局、市房产局)
五、重大项目人才安居政策
(十三)新引进在本市落地投资额超50亿元、且近两年累计完成投资额25亿元以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允许企业在项目用地内自建人才公寓,用地性质不变,由企业自持使用;也可就近就地规划建设部分共有产权房定向供应。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其他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安居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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