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机制
不给学位证并非“吓唬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不论是自己考试作弊还是帮助他人考试作弊,或是组织作弊、代他人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都被视作违法行为,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尽管校内期末考试并不在上述法律规定范围内,但对学生作弊,甚至替考行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手册第54条有明确规定,在学校内学生如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除此,各高校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自己校内的惩处细则。据媒体公开报道,北京林业大学2009届毕业生李某因考试作弊而未被授予学士学位,个人经申诉和起诉均未获支持。
不过,针对学生日益兴起的代考,各高校也是各显神通。为防止学生作弊和替考,一些高校甚至出了奇招。前几天,云南师范大学一位老师想出一招,期末考试期间让同学们用手机来换试卷,以防大家偷偷查答案或与外界沟通。而在安徽财经大学,该校商学院几年前就推出一项新的考试政策,考试前只通知各班级考试时间和地点,不通知具体科目,此举被学生称为“通考不通科”。校方称,这样做是为防止有学生提前准备好小抄带入考场。
在北京某高校行政管理学教师方老师看来,作弊是历来学生中都会出现的问题,只不过现在通讯设备和网络发达带来一些新花样。“学校当然应该想办法让学生无机可乘,也应该加大惩处力度,这种时候不需要‘护犊子’。但是这些作弊学生以及那些替考者和帮别人作弊的‘过来人’非常可恨,他们应该为自己的道德和诚信缺失反思,该现象也比考试作弊本身更应该引起学校和社会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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