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
本次招录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在报名开始日(2017年3月24日,下同)前已取得或者能够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报名开始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报名开始日前户口已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人员;
(三)重庆市外生源在重庆市内高校就读以及重庆市生源在重庆市内外高校就读且能够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2017年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 3月24日至1999年3月24日期间出生);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86年3月24日以后出生);但2017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职位、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其中,报考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如在报名开始日前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3月24日以后出生,下同)】;
2017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招录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底。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现役军人;
(5)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服务期限约定或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7年毕业生不得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
3.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4.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在2017年7月31日前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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