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国内多家媒体,均就如何加强对灾区所捐款物的监管发表了大同小异的报道,主要内容是,相关部门要求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要求建立严格的程序确保国外援助物资真正用于灾民;重庆启动救灾款物全程跟踪审计,市民可举报;四川省聘任308名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深圳市公开聘请六名地震捐款(物)使用监督员……以“体外监督”形式,让监督工作更加透明化。(《人民日报》、《新京报》、《重庆时报》、深圳新闻网、《珠江晚报》综合)
“鼓励市民举报”、“聘请社会监督员”,其目的均是为了吸纳民间公众参与监督,以使赈灾款物的使用流程得以更加“阳光”地表达。其实,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性,大家都懂,但如何操作?效果怎样?则恐难乐观。公众见多了社会监督形式主义的无效操作:请几个“社会贤达”,发一些监督证,年末开个座谈会,就算监督了;此外,还有“爷爷”监督“孙子”那种呵护有加、唯恐家丑外扬的所谓监督———类似那样的监督,老百姓恐怕很难放心。
问题出在哪儿?应该是我国慈善组织形式的不成熟以及监管体系的缺失所导致。目前,我国的慈善工作机制与发达国家的最大不同,是发达国家往往由民间机构做慈善而政府作监管,我们是政府统领且自身监管自身。在这一模式下,没有公众如何参与监督的刚性规则,所谓“邀请”就显得有些居高临下,监督员的来源也容易变成“钦点”。不能保证有群众基础。而群众监督员自身,从其内心也不会觉得监督政府是公民权利的当然行使。至于政府,也没有义务将捐款使用的每一流程都主动公示给市民看。正因为民间与官方知情权的不对称,才有了“商人赖金土亲提28万元到灾区挨户发钱”的举动。
只有提高民间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募捐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并获得法律的强力保障,才可能使慈善活动真正实现规范化、透明化。因此,在慈善活动中,政府应尽快退身到监督、宣传、协调者的位置,通过法律规范、税收调节、评估审计等手段,以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促使中国慈善事业新制度的形成。只有朝这个方向走,才能保证捐赠的长期性,才不会出现政府既当会计又当出纳、既作库房保管又开物流公司、无法自我约束的情况。只有将各自的身份厘清了,才能大大提升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度,减轻政府民政部门的压力,使中国的慈善事业全面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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