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厦门市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加快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市科技局近日印发了《厦门市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单个项目配套支持最高1000万元。
《实施细则》指出,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重大项目。
《实施细则》显示,资金配套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获得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课题)立项且上一年度有实际到位中央财政资金的企业。资金配套标准为按企业实际所获中央财政资金(不包括转拨其他参与单位资金)给予最高5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课题)最高支持1000万元,国家和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课题)总投入。对承担生物医药类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按照国家实际资助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省、市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项目(课题)总投入。
据悉,申请资金配套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实行备案制,原则上申请单位应在项目获得立项后(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三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申请单位根据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主责单位的市级对应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科技计划配套项目情况表、国家项目立项材料、上一年度国家财政划拨经费到账凭证等材料。
《实施细则》还指出,配套资金由申请单位用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申请单位应担负起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配套资金。在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时,申请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收回资金及收回金额,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退回配套资助资金。
(海西晨报记者 钟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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