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5月1日起,厦门法院将不再实行立案审查制度,改为实施立案登记制。这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有多小,不管官司多复杂,只要不是违法起诉,就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据介绍,之前法院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只有在通过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后,当事人将诉状交给法院,诉讼才能开始。
而今后实施的立案登记制,则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对此,中院立案庭介绍说,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国家赔偿申请等的立案,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不过,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等于法院鼓励诉讼。法官提醒说,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诉讼,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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