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买菜扶梯上摔伤 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2万
法院判决,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7成赔偿责任
核心提示
在陆川县乌石镇,年过六旬的陈大妈去当地某超市买菜在扶梯上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2万余元。最近,陆川县法院判了这起案子。超市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7成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无论是对商家还是消费者都有警示教育的意义。
事件回放
老人超市买菜扶梯上摔伤
3月10日13时许,陈大妈到乌石镇上某超市购置日常生活物品。该超市一楼到二楼间有两部履带式电梯并排上下对开方式供顾客上落。当时超市电梯因故障停运,陈大妈右手提着约20斤的米,左手拿青菜、玉米等物品,从二楼沿履带电梯步行到一楼结账,在行至距离一楼电梯出口约2米处时不慎跌倒,右手受伤。
事发后,超市当即派遣员工将陈大妈送到当地卫生院就诊,卫生院拍片诊断显示陈大妈右手手腕处骨折。随后,超市将陈大妈送到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陈大妈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药费2237.42元,超市已全部付清。可就后续医疗费及赔偿问题,陈大妈和超市产生了纠纷。
4月11日,乌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陈大妈、超市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大,调解未果。陈大妈遂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陆川县法院。
责任分担起争议
超市认为老人自行跌倒应担主要责任
案件开庭时,双方最大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分担及赔偿数额上。
陈大妈认为,自己在超市购物摔伤,是超市的电梯故障停运,加上电梯湿滑,超市未立警示牌导致的,因此超市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超市未尽合理安全义务,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即承担本案30%赔偿责任。”超市方虽承认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认为陈大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其自行跌倒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超市还向法庭提供了几张现场照片显示,超市电梯两边上下口均贴有警示标志“禁止攀爬”、“脚步站稳”、“紧握扶手”等醒目标志。
关于赔偿的金额,陈大妈提出了包括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2505.2元。陈大妈的理由是,她出院后继续到镇上某私人诊所购买草药敷疗近两个月共用去医药费1430元。她手伤需要6个月才能治愈,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就增加了。
对此,超市认为,陈大妈诉讼请求的赔偿数目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市已经为陈大妈支付了全部医药费2237.42元,赔偿责任不应该全部由超市承担,陈大妈还应退回1392.4元给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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