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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厦门公务员开缴工伤保险 缴费费率按0.1%执行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我市出台了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省部属驻厦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文件精神参加我市工伤保险。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期,各参保单位应于11月1日前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从今年10月起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今后,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职工遭受工伤后,能够享受与企业等参保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费=工资总额×缴费费率
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规定执行。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缴费费率按0.1%执行。
市人社局特别强调了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规定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组织调动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其应当由原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二是对同时符合工伤保险规定与机关事业因公伤残规定相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的工伤职工,坚持遵循“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待遇发放。
三是2016年1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并且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已经按照原有关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参保单位已经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解决工伤问题的老工伤人员,其老工伤待遇不再纳入工伤保险。
【背景】
截至2015年末
我市183万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
此前,我市工伤保险已覆盖全市所有企业、非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截至2015年末,已有183万职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在我市具有稳定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中,只有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 何无痕 通讯员 胡晓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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