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2月底正式立案到昨日下午一审宣判,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在海沧区人民法院暂有了结果。
这起由猝死者吴某的家属梁某某、吴某某、梁某对被告即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运营机构(以下简称厦门H公司)及参赛名额转让方李某提起的诉讼,要求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23万余元,最终被一审法院驳回所有诉求。
原告代理律师黎永绿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诉与否,要尊重当事人的后续意愿。
事件回顾
替跑者猝死在赛道上 家属索赔123万余元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在海沧举行。吴某当日佩戴“李某、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跑道参加比赛。
当天上午10点11分10秒,吴某通过终点后不远处便摔倒在地,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被送往海沧医院救治,于当天上午11点33分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123万余元。海沧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7日、8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
法院宣判
三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成立
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进入案涉赛事赛道参跑后死亡,其死亡的损害后果确已发生。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吴某的死亡,H公司、李某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相应的过错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表示,吴某本人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对于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应该是清楚的。其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乙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其自身因素导致。
海沧法院强调,虽然H公司就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H公司、李某无须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海沧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H公司已自愿给予原告方一定的人道主义救助,李某亦因其违规转让号码布行为受到相应处罚。马拉松运动能否更好发展,既有赖于赛事主办方不断提升组织管理水平和加强安全保障义务,也有赖于广大马拉松参跑者提高自身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杜绝“替跑”、“冒跑”等不规范参赛行为。
法官说法
赛事运营方有过失与猝死无因果关系
该案合议庭成员陈基周法官说,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他们历经合议庭乃至审委会多次、反复地讨论,才达成了一个最终的审判共识,因此导致从立案到审判的时间比较长。
陈法官强调,H公司在运营赛事中出现的“疏失”和“瑕疵”,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法律术语上而言,案件构成侵权须有三要件,即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需要在三大要件都齐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权的成立”。
陈法官重申,所谓的“瑕疵和疏失”,只是构成侵权案中“过错”这一个要件。“当然,我们在判决中没有回避赛事运营方的过失,也认定H公司在赛事的组织管理上做得并不完善,存在过失。但根据法律规定,并非存在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要看过失和死亡的后果之间有否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经过法院分析认定,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依法没有让H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海峡导报记者 温航 范希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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