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旨在通过相关奖励措施,鼓励更多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厦工作,助力我市“4+4+6”产业发展。
新修订《办法》共15条,包含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申请条件及流程、资金停发管理及资金查重管理等相关规定。根据《办法》,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为从厦门以外新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市(区)属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工作,且依法参保纳税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办法》明确了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第一年每人每月300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3000元、第三年每人每月4000元,分3年连续发放,期满自动终止。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3年内按实际在厦工作月份发放。
按照《办法》,首次申请生活津贴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原则上自高层次留学人员办理人事关系入厦起2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自办理人事关系入厦起算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每年在厦工作应当不少于6个月。
《办法》施行前已申请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海西晨报记者叶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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