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中的情侣之间互送礼物不足为奇,但是共同购买房子这类贵重的物品必须谨慎。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雷某与吴某是校园情侣,毕业后,成为飞行员的雷某收入大幅提升,要求在福州某房产公司上班的吴某来厦就业,并承诺由其承担两人所有开销。基于此,吴某将工作调动至厦门分公司。
2015年,吴某将公司的员工购房优惠政策告知雷某,奔着结婚目的而去的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之后,双方渐因生活琐碎矛盾日增,于2016年正式分手。雷某不再支付任何款项,共同购买的房屋按揭贷款由吴某一人偿还。分手一年后,雷某结婚成家,在此情况下,雷某认为双方已不再适合继续共有房屋。此后,雷某多次联系吴某,要求尽快妥善处理房屋分割问题,但吴某一直拒绝配合。
于是,雷某诉至同安法院,要求将房屋分割给吴某,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即雷某41.38%、吴某58.62%,由吴某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36万多元。
庭审中,雷某表示,其共支付购房首付款18万多元、按揭款4万多元,共计23万余元。除了向开发商POS机刷卡的记录,还有多次向吴某转账的记录。
吴某辩称,其同意依法分割案涉房屋,但应按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共有比例分割案涉房屋。同时,除了雷某在开发商处刷卡的3笔款项和2万元公积金提款外,雷某在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向吴某的其余转款均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而非购房款。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雷某实际支付购房款15万余元,吴某支付购房款9万多元及案涉房屋的按揭部分,基本与双方在不动产权证书上确定的比例相吻合,雷某也自认该比例是其与吴某多次磋商后确定的,因此,依法认定双方的出资比例为:雷某15%,吴某85%。
最终,同安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吴某所有,雷某须配合吴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契税费用由雷某负担15%、吴某负担85%;吴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雷某上述房屋的分割补偿款人民币23万余元。(记者 林燕萍 通讯员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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