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讨论了《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这标志着我省将建立旅游安全警示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新民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他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旅游综合管理体制不协调、执法力量薄弱、旅游资源开发无序、旅游投诉得不到及时处理等,修改法规加以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条例(修订草案)》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详细规定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等基本权利,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救济途径,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也做了专门规定。同时,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法律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旅游者的义务也相应作了规定。
为了保障旅游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规定建立了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制度,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并对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参加保险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更是严格,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书栋 实习生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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