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 《山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盛佃清介绍说,山西省现行的旅游条例不仅与国家的上位法存在多方面的不一致,与山西省旅游业发展实际也不相适应,亟需进行相关的修改完善,从法规层面上对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修订草案》明确了旅游业在山西省的产业定位,规定省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相比原《条例》,增加了旅游规划、旅游产业促进、特色旅游等章节内容。
为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等新兴业态,修订草案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并与旅游者订立电子旅游合同。通过网络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医疗救护、养生保健等旅游信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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