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让行贿者“全身而退”
午光言
12月26日,天津市、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等4个单位和地区通报了对中央第十轮巡视回头看的整改情况。其中,根据通报,天津市向“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宣战,问责处理了12名涉武长顺案行贿买官人员,并严抓金融、规划等6个系统的整改(12月27日《京华时报》)。
在不少人看来,这是“老虎”落马后带来的余震,但如此一查到底的做法无疑是公众所期待的,也理应成为“打虎拍蝇”反腐路上的标配。没有行贿就不会有受贿,一个腐败分子背后,往往站着多个行贿人员。公众关注“老虎”落马,同样也关注那些行贿者是否同样受到了查处,受到何种处罚。
重受贿轻行贿,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都已经得到了根本扭转,越来越多的行贿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就足以体现这一点。但对行贿人员的处理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有更多的配套机制,尤其是当行贿人员因情节显著轻微或揭发立功等情况未构成刑事犯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这些人员或单位就可“全身而退”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从一定层面而言,行贿行为是严重的失信行为,有必要对行贿者予以失信惩戒。除了此次媒体报道天津市建立了买官卖官问题“特别监督档案”对买官行贿行为予以查处外,全国检察机关此前还建立了行贿“黑名单”制度。根据最高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下发的《通知》,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62.9万余次,共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928家次和个人817人次作出了处置,包括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市场,取消投标资格,从供应商目录中删除等。这一制度在惩戒行贿方面的效应越来越明显。但纳入这一“黑名单”的仅限于因行贿被判刑者,还没有覆盖到所有被查处的行贿人员,而且惩戒措施也还局限于工程项目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建筑企业资质许可、个人执业资格认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等工程建设等领域,威慑力还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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