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对所有行贿行为的全方位惩处,有必要对行贿“黑名单”扩容升级。不能局限于因行贿被判处犯罪者,只要生效裁判认定的行贿行为,就有必要将此行贿者纳入行贿“黑名单”,实现行贿“黑名单”对象的全覆盖。在惩处机制上,应当让行贿者付出失信的代价,接受失信惩戒,实现惩处措施的全覆盖。这可以分为一般惩戒和特殊惩戒,针对一般的行贿人员,实行一般的失信惩戒。针对特殊主体的行贿人员,除了一般的失信惩戒外,还应增加惩戒措施,如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从党纪政纪方面让其付出相应的代价;如属于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领域进行失信惩戒。当然,这些被纳入“黑名单”者,都应当对外公示,让社会各界都能知晓。
如此,即使不能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让行贿者“全身而退”,必须使其为自己的行贿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让那些行贿者不再抱有侥幸心理。期待武长顺案式的“一查到底”成为常态,也期待这些被问责的官员被纳入行贿“黑名单”,进一步接受失信惩戒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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