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调整需要综合论证
现行标准的由来及问题
现行标准来源于2008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其中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用各种枪支对猪特别是它的眼睛进行射击试验后的结论。
在此之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认定标准要高一些。2001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照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者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被认定为枪支。
2001的规定主要是公安技术人员对军用标准的参照(检测炮弹弹片飞离1米后与木板撞击),但军用标准其实是明显高于民用标准的。2006年7月,公安部组织多地公安技术专家在南京共同研究持枪杀人问题,会上就有人基于前期一些试验提出,要把枪支认定标准定在1.8焦耳/平方厘米。这后来得到北京、天津、上海等很多大城市的支持,它们当时也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营造良好治安环境考虑的(那时候可是奥运热),希望从严管理枪支。
为此,在2001年标准和2008年标准并轨运行一段时间后,公安部于2010年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主要沿用了2008年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是对2001年标准的废止。
反映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目前社会上大部分打气球的气枪都是超过1.8的(为什么没有管,那是司法机关履职的另一码事)。需要说明的是,标准的执行其实也会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近些年来我们一直要求枪支认定需要多家鉴定,就是因为枪支的完损度、子弹的材质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再如法院检察院是否采纳公安技术人员的鉴定结论,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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