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抽检、上传
13、设区市户政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县(市、区)受理、签发的制证信息(重点是人像信息)抽查,抽查量不得少于1/3(试点期须逐条检查),可以通过人像信息检测软件进一步批量检测。在5天内完成检查、打包并通过数据交换系统上传省级人口信息系统。
14、设区市户政管理部门每天要查看质量控制回馈信息及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数据接收情况,核对上报制证信息。发现丢包的应及时重新上传,对不合格制证信息应及时通知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督促户籍窗口重新受理,对已制证回馈信息数据包和质量控制回馈信息数据包进行解包入库。
15、设区市户政管理部门每天必须将前一天收费信息上传省厅查看收费信息,发现异常或没有上传的,应及时核对。因上传时丢失的或未收费的,及时上传或通知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督促户籍窗口补收证件工本费。
四、核验、制证
16、省级人口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自动接收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的受理、签发制证信息,加载入库。自动检查制证信息、公民身份号码、重错证号、重户重人等信息。
17、省级人口信息系统自动核对制证信息和收费信息,并于次日在省级人口信息网上公布接收到的数据包总数、数据包名称、制证信息总数、每个包的制证信息数量和尚未缴费制证信息以及质量检查回馈信息。
18、制证中心每天从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调度当天制证信息,进行信息检验,安排制证。制证中心在证件制好的当天,将制证回馈信息发送到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于次日通过数据交换系统下发到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19、省厅在30天内完成接收、检查制证信息,制作证件,按县(市、区)包装,以派出所为单位打印《制证信息花名册》,通知各县(市、区) 户政管理部门领取或邮递各县(市、区)。
20、因制证工艺造成的不合格证件,制证中心在接收到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在5天内优先重制。
五、发放、领证
21、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收到已制好的证件,要进行清点、核对签发制证数量,并在5天内发放到派出所户籍窗口。
22、户籍窗口要在10天内完成证件逐一核对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重点检查证件外观是否卡面污损、薄膜脱落、卡体断裂和机读信息。外观的问题和机读失败、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不符、机读信息与人口信息不一致的不合格证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剪角(正面右下角)每一个月集中上缴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一次。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每半年集中上缴省制证中心销毁一次。
23、证件发放时,应要求领证人认真核对视读信息与机读信息,收回《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属换领的要一并收回原身份证),并在《制证信息花名册》上签名认可,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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