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1984年前写作“身份证”。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置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并可用机器读取数字芯片内的信息。
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报材料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持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中心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受理制证工作流程(试行)
数量限制 无限制
办理期限
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一般地区的,在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在受理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精神,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费用40元。
受理部门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时间
8:00--11:3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
联系方式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咨询服务电话
联系人 户政科
监督投诉 0595-22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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