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次日,林某就要悔婚,并拒退彩礼。原来,林某认为,男的隐瞒婚史。
李某今年26岁,林某比他小一岁,他们均是泉港人。今年4月6日,他们经双方亲戚介绍认识,仅15天,他们就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次日,林某便要求与李某解除婚约,不同意结婚。李某在多次沟通无效后,要求林某退还彩礼,也被拒绝。于是,他将林某起诉到泉港区法院,要求她退还8万多元彩礼及首饰。
法院受理后,与林某取得联系,她称,仅收到黄金首饰,并未收到现金彩礼,她之所以要解除婚约,是因为李某隐瞒婚史,“主要过错在他,黄金饰品是结婚信物,不应作为彩礼返还”。
调解不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某申请两位证人作证。经查实,可以证明李某交付林某彩礼5.8万元的事实。
近日,经审理,考虑林某收取彩礼后为筹备婚礼而花费部分资金等情况,从照顾女方权益方面出发,法院一审判林某返还彩礼3.8万元。
法官说,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的契约,法律上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其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组成部分,李某和林某虽按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叶绿萱 庄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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