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婴儿” 面临法律伦理考验
在冻库提取冻卵
据悉,随着女性推迟婚育年龄这一现象的普遍化,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逐步放宽冷冻卵子的申请条件。
在中国,年轻健康女性想冷冻卵子“保鲜”生育力用于以后生育,是行不通的。而且冰冻卵子及“时光婴儿”还面临着法律、伦理等各方面问题。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负责人表示,冷冻卵子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目前尚处于临床研究阶段。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密切跟踪卵子冷冻技术进展,谨慎进行技术评估,以确保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医生
冻卵生育不易 自然生育最好
据了解,卵子是人体内最大的细胞,直径80-130微米,而且含有大量的水分,细胞膜的渗透性也低于早期胚胎细胞,因而冷冻时更易形成细胞内结晶,对细胞产生损害。罗湘敏特别指出,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卵子收集起来注定要比精子困难,大多得借助促排卵药物,冷冻卵子作为超生理状态,需要用一定的药物,且冷冻卵子会造成一定的损伤,或许这种超生理状态对母体的身体而言也是一种负担。
“冷冻卵子生育没那么容易,不是你想用时提个箱子装回来就能用。”林素霞表示,冷冻卵子后要复活卵子并进行受孕、培育胚胎并不容易,正常情况下,在哪儿冷冻卵子就要在哪儿进行卵子受精、培育,这就意味着,冻卵后要复活卵子时,男方必须一同到冻卵医院进行取精,在卵子受精后培育胚胎,成功后,才能移植到女方的子宫内。
另一方面,虽然卵子冷冻技术已经日趋成熟,但与胚胎冷冻技术相比,仍有差距。据悉,冷冻胚胎复苏率已达95%以上,而冷冻卵子的复苏率只有70%-80%。因此,林素霞建议,为了避免卵子老化及高龄产妇的危险性,不推荐40岁以上女性采卵以及使用45岁以上女性的冷冻卵子,她认为适时自然生育才是首选。
律师
卵子是不是财产 法律并未明确
据江苏媒体报道,江苏宜兴一对夫妇结婚后一直未能生个小孩,2012年2月他们在南京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在治疗过程中,有4枚受精胚胎被冷冻。不幸的是,在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前,夫妇二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父母”去世,这4枚胚胎将何去何从,双方的家长、储存胚胎的医院,就4枚胚胎的“继承”问题引发一场法律风波。
据悉,这对夫妇生前已与医院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书中明确规定,冷冻胚胎保存期为一年,过期胚胎将被丢弃。
由于这对夫妻均为独生子女,车祸后双方父母得知医院还保留4枚冷冻胚胎后,双方都想继承,然而双方在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上与医院产生了分歧,他们最终走上了法庭。
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方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此外,该夫妇因意外死亡,虽然他们生前与医院签订了知情同意书,但因发生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医院方也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在伦理方面,受精胚胎不仅含有年轻夫妻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在情感方面,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双方老人遭遇晚年丧子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审理法官认为:“这对年轻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已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要求南京鼓楼医院将4枚冷冻胚胎交由这对夫妻的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早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史羊拴表示,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是持有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三证”,且患有不孕不育症的夫妇才可以接受辅助生殖技术诊疗,而且这个辅助生殖技术对于冷冻卵子更有严格规定,国内尚未批准为未婚女性或者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夫妇冷冻保存卵子或胚胎。
“在民事上,卵子到底是不是财产,并未明确。”史羊拴认为,应该尽快规范生殖辅助技术,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进展,保障相应人士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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