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与优惠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1.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当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专项用作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3.按实际缴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比例计提的住房保障资金(市本级计提比例不低于3%);
4.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
5.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6.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
7.捐赠资金;
8.通过融资贷款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保障性住房资金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性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落实“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项税收按照规定从低征收,供配电设施建设配套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五、建设标准与安全质量
(一)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控制:1.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内;2.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带电梯的建筑面积可上浮10%;3.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4.限价商品住房在90平方米左右。
(二)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2.房屋分户储藏室或车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在小区内较好位置,不足单元部分按相对集中原则处理;4.每套独门独户,布局合理,水、电、气等设施与小区商品房同步配套,新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必须达到入住条件。具体标准由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在土地出让及建设协议中约定。
(三)非新建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安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四)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做到基本装修,达到入住条件。
(六)保障性住房的施工要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七)住建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职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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