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四:钟流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
2013年6月起,被告人钟流发在石狮市湖滨街道曾坑社区厝头7号四楼租住处,利用电脑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姐妹品牌鞋服"、"篮球比分直播:分店"、"伊人阿娇"、"非一般鞋服"的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特步"、"361°"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3041.5元。其中,价值53041.5元的假冒产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认定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0000余元。
2014年12月24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被告人。2015年2月6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流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
关于本案的已销售金额,被告人在案发后供述稳定,辩解称淘宝交易记录中三分之二的交易量系为了刷信誉度而进行的虚假交易。虽无法查清“刷信誉”虚假交易明细,但在2014年四家淘宝网店的经营期间被告人确有通过财付通、银行转账退还虚假交易款项,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因此以成交数额384480元的三分之一,即120000余元认定已销售部分的销售数额。
案件五:赖树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
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赖树芳在丰泽区一租房,通过淘宝网向绰号为“阿财”的上家购买假冒的匡威牌高帮、低帮布鞋,并将购买的布鞋贮藏在上述租房,再以每双人民币55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绰号为“小辉”等多名下家。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赖树芳共销售假冒的匡威牌高帮布鞋3306双、低帮布鞋1988双,并收取货款计291170元。2014年12月29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到清源街道环山新村36号租房进行检查时,查获了申通快递公司快递详情单5199张,及假冒匡威牌高帮布鞋380双、低帮布鞋1250双,货值金额共计89650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匡威牌高、低帮布鞋均是假冒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9月2日,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日,丰泽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被告人赖树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
【评析】
近年来,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漏洞制假、售假的现象不断出现。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部分销售,但仍有未销售的部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结合本案证据情况看,虽然注册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市场建议批发、零售价说明,但该价格与查明的被告人实际销售单价差距较大,不宜简单直接采用注册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市场建议批发、零售价计算未销售货值金额,而应结合证据情况经分析后予以采信认定。
被告人赖树芳归案后多次供述均辩解其系以批发价55元的价格卖给下家,再由下家直接卖给客户。从侦查机关提取的赖树芳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明细看,一双鞋大约卖50元至70元,也能印证被告人赖树芳销售布鞋的价格。就低采信被告人赖树芳供述的每双布鞋的销售价格55元,以此来认定销售价格比较妥当。因此,检察机关认定本案销售金额为6924双(销售数与未销售数总和)乘以55元计,非法经营数额达380820元。
案件六:苏家银、叶武亮、张顺风、许群通非法经营案
【案情】
2012年12月初,许群通明知“大嘴”等人要在惠安县黄塘镇福船山上建两个假烟生产场所,为其平整土地和道路,挖放置发电机的土坑。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14日期间,张顺风、苏家银在惠安县黄塘镇福船山上经营管理沙场、农场,并受雇于“大嘴”等人,为其负责下山为制假窝点购买五金材料、工人日常用品等物品,由苏家银负责在假烟生产窝点养殖鸡鸭作为伪装,苏家银又雇佣叶武亮到农场看门、为制假窝点望风。2013年1月14曰,惠安县公安局与惠安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这两个生产假烟窝点,现场查获闽D93600小型普通客车一 辆,缴获制假机台YJ14型卷烟机二台、YJ22型接咀机二台、烟支“盖印象云烟”13件、“咀玉溪”17件、“云烟”13件、“盖芙蓉王”57. 5件、“盖南京”39. 2件、“七匹狼(蓝)”35.3 件、“七匹狼(白)”18. 3件、“石狮(软富健)”40. 5件、“万宝路(硬红)”36. 6件、“红塔山(软经典)”15. 6件、 烟丝13300公斤、盘纸158盘、滤嘴棒169件、水松纸26盘。经鉴定,被查获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3935705.1元,其中,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产品,被查获的卷烟及卷烟辅料价值合计人民币3055705.1元。
2013年8月9日,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犯非法经营罪起诉被告人苏家银、叶武亮、张顺风。2014年1月18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顺风、苏家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判处叶武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4年1月16日,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被告人许群通。2014年1月18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许群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9日,法释〔2010〕7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应择一重处。本案涉案数额巨大,高达3055705. 1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处罚较重,当出现法条竞合时,择一重处。本案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结案。
本案侦破过程中,惠安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及时启动“双打”工作方案,迅速指派骨干力量提前介入,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帮助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夯实证据基础,力促案件质量提高,形成有效打击合力。
案件七:钟文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
2013年3月份,在****有限公司技术部工作的被告人钟文辉与中联重科集团的某工作人员接触,并向其表露欲携带****有限公司部分商业秘密资料跳槽至中联重科集团工作的意愿。随后,被告人钟文辉不顾公司的《保密约定》,采取破解公司电脑主板和同事账号密码等非法手段,盗取****有限公司部分核心产品的设备图纸、材料配比方案、生产线图纸及培训资料等商业秘密文件,并保留在其个人电脑及手机内存上。被告人钟文辉获取该部分商业秘密文件后,经安排,于2013年4月初到湖南长沙中联重科集团总部参与面试。经北京中恒正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告人钟文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共造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47.11万元。
篮球比分直播: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于2013年6月28日向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3年7月3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13年8月29日该案移送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钟文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上诉后撤回上诉,2015年7月6日判决生效。
【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商业秘密是指部分核心产品的设备图纸、材料配比方案、生产线图纸及培训资料等技术信息。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即要求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这是构罪的前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盗窃、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钟文辉违反与公司的《保密约定》,采取破解公司电脑主板和同事账号密码等非法手段,盗取商业秘密文件。经北京中恒正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告人钟文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共造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47.11万元,应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可见,企业应规范保密工作管理,视工作岗位性质,与员工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对尚未申请或者认为没必要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以及具备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1、物理隔离;2、技术隔离;3、保密制度或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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