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4全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 主动融入都市区,提质提速保发展,千方百计惠民生,真抓实干兴南康”发展战略,逐步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南康苏区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统筹。
三、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努力做好参保扩面、续保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监管,做细做实档案管理,着力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示范乡村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养老保险覆盖80%的目标。
四、主要政策措施
1.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自主选择档次参保缴费。
3.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居委会对本村(居)参保人缴费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4.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所需资金按省、市本级财政8:2的比例负担。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以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补贴所需资金(即50元—75元多补助的25元部分)由省、市本级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
对重度残疾(一、二级)人员,由省、市本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即80元;市本级财政负担20%,即20元。
5.待遇计算: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同时鼓励和引导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未满60周岁、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满60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139。(2)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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