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1日讯(通讯员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闽南网记者 陈惠容)学校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群众关注焦点和舆论热点,牵动着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神经。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学生餐安全健康,近日,漳州市食安办联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制定出台《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全力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两个《规定》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风险防控制度化
两个《规定》明确了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需取得的资质条件,要求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就进货查验、加工制作过程、培训、突发事件处置、“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及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要求融入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日常管理,护航学校食品安全。
主体职责清单化
两个《规定》将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有关人员的职责以清单形式列举,便于对照履职。《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列明校长职责14项,食品安全总监职责14项,食品安全员职责12项。《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所有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列明主要负责人职责11项,食品安全总监职责12项,食品安全员职责12项。
责任监督常态化
根据《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对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考核;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主体保持经营许可条件,加工经营过程符合相关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年度履职报告会,形成合力,督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处罚到人具体化
两个《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落实“处罚到人”制度,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落实行刑衔接、行纪衔接、联合惩戒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承包经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据悉,目前,漳州市校园食品安全的总体形势稳定向好,但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永远在路上。下一步,漳州市将以两个《规定》印发为契机,加强宣贯培训,推动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两个《规定》要求,切实把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让孩子们安全放心地吃好每一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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