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六福珠宝商标,并在珠宝上打上“六福”字样。因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珠宝数额达620.9万余元,三明尤溪一家珠宝店老板被罚120万元。
2012年8月份,肖某荣(女)在其所经营的尤溪县六福珠宝店重新装修时,未经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福公司)授权,在店铺内使用六福珠宝图形、张贴“六福珠宝”字样。肖某甲在部分金首饰上打上“六福”字样,在店铺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六福公司的广告语。
2013年2月15日至5月21日,该店销售假冒“六福”黄金饰品两千余克。2013年5月22日,尤溪县公安局到尤溪县六福珠宝店搜查,在该店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六福”黄金饰品1400余克。
近日,三明中院终审判决:肖某荣、肖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肖某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处肖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0万元。另外,公安机关扣押在案黄金饰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变卖后将变卖款上缴国库。(记者 曾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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