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蔡某曾因两次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被逮捕。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之间,被告人蔡某采用将电门锁撬开启动的方法,四次盗窃“五羊本田”摩托车共计4辆,价值人民币29773元。被告人蔡某每次盗窃后均将被盗摩托车转移到一新村商住楼柴火房过道内。2014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蔡某再次前往该藏车地点转移被盗摩托车时,被宁化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审理: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7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积极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宁化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目前盗窃案件多发,如何保护好个人的合法财产至关重要。诸如摩托车、电动车等较为轻便的车辆,最好安装报警器等防盗装置,在长时间离开时应同时锁好电门锁、车把锁和防盗锁,并开启报警器。一旦发现车辆被盗,应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以便公安机关查找失窃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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