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普查的对象主要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从覆盖的行业来看,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简而言之,就是除农、林、牧、渔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对违反经济普查有关法律法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进行何种处罚?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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