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诉人与被告人缪军当庭的问答中,刘汉对组织成员的控制与威慑可见一斑——
公诉人:你在归案后并没有马上供出刘汉的指使行为,有什么原因吗?
缪军:因为当时很害怕。
公诉人:怕什么?
缪军:刘汉黑白两道都能搞定,我不敢说。如果说了,我怕他出去以后,我家人生命受到威胁。我参与杀死王永成杀史俊泉,我和他们无冤无仇,是受到刘汉、孙某某的指使才去做的。杀害王永成的案子,搞得我妻离子散。
在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另案被告人田伟出庭接受调查,证明孙某某和刘汉都说过“要敢打、敢冲,打架必须打赢,出了事公司会负责”的话。多名被告人的多份供述显示,为公司利益打架公司会管,有功的奖励、提拔重用,但当刘汉被史俊泉用枪顶着头威胁时,保镖张某某因不敢拔枪,不久刘汉授意将其开除。
在刘学军等3人案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揭示其组织层级的重要证据——刘学军的4本工作笔记。泛黄的笔记本上,以日记的形式记录着刘学军从警期间,曾详细勾勒出了刘汉、刘维、孙某某、曾建军、陈力铭等人的层级结构。公诉人指出,刘学军包庇刘汉等人,未将该记录按规定提交归档。
公诉意见书指出,刘汉、刘维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不仅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而且作恶累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判处。
法庭激辩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充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唇枪舌剑,就多个核心问题展开交锋。
——“组织成员互相不认识”,究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共同犯罪集合体?
被告人刘汉自行辩护:“敢打敢冲”等黑社会性质组织规约,是不存在的。熊伟被害案等故意杀人案件,唐先兵等人可能为了公司利益去实施了个案,但不能借此给我戴上“黑社会”的帽子。
刘汉辩护人:是否认定一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特征方面应以是否具有稳定性、严密性为判断标准。此案中,很多骨干成员相互不认识、组织领导者也不认识骨干成员,因而该组织不具有稳定性。这个案件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组织,它是多个人为各自目的而实施的多个共同犯罪的集合体。
公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无名称、可以不宣称存在、可以没有明显性质转变的时间节点、可以不履行手续、可以是主流社会不认可的组织形式。此外,组织成员不可能均处于同一层级,因而各成员之间也可能不认识。本案中,成员间不熟悉,充分证明了该组织管理严格、层级清楚、结构稳定,是一级管一级,上一层级安排的事由下一层级具体负责并实施。
公诉人:汉龙集团作为正规企业,有正常的企业文化。汉龙集团的广大员工是守法的。但大量证据证实,刘汉身边的保镖、工作人员大多好勇斗狠、身负命案,是暴力文化的感染者。这种黑色文化被刘汉企图以正常的企业文化所掩盖和混淆。
——能否认定刘汉、刘维是首犯?
刘汉辩护人:指控的12个罪名19起犯罪事实,这些犯罪行为都并非刘汉实施,他既未指使也没有参与。如果说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是两个:一个是以孙某某为首的隐藏在汉龙集团内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个是以刘维为首的活动在广汉一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汉和刘维是亲兄弟,刘汉和孙某某在汉龙集团“搭班子”。这两个涉黑组织利用了刘汉的名声而已。刘汉是“被组织”,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公诉人:刘汉的客观行为足以证实其是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汉如果作为一个正当、合法的企业家,需要刘维提供枪支,由组织成员带枪保护吗?当被害人王永成只是扬言要炸汉龙集团保龄球馆时,刘汉不选择报警,而是指使杀害王永成,这难道不是涉黑组织的组织特征和暴力性特征吗?唐先兵、缪军等人为维护该组织利益持刀杀害他人后,刘汉等给予赞赏、资助并安排藏匿,这难道是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的正当做法吗?
公诉人:刘汉不仅是组织者、领导者,而且在该组织及运行、活动中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并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故意杀害王永成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尽管该组织在具体的犯罪中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是整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紧紧围绕着刘汉、刘维、孙某某三个人展开的。刘汉是其中关键的纽带,把整个组织紧密链接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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