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为善意第三人,卖房夫妻1人签字都有效
“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项中楠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17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该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卖方夫妻两人,确为夫妻共有财产。买主小程在买卖过程中不存在恶意串通欺骗,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卖方不能以夫妻另一方未在买卖合同签字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守约方可起诉要求继续履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项中楠介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小程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
“开始还真被唬住了,以为房子白买了。”小程说,当初房价是双方约定的,他已按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不会再补偿多余的钱。如果卖主仍不配合过户,他将起诉至法院。
记者舒翔宇 通讯员吴学红 郭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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