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服务,不能以打赏为前提
《人民日报》日前一次关于“打赏”的社会调查显示,43%的受访者表示,对于线下的餐饮、酒店、出行、快递等服务,打赏并不能真正推动商家改进服务;相反,有时候打赏反而会干扰正常服务,索赏、请赏更是会造成困扰。
在缺乏“小费文化”背景的我国社会,走进现实生活的打赏自然会给人们带来观念冲击。“我们的服务文化也许还没有达到这个程度,因此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徐琴认为,当前一般生活服务业不可能大规模提高工资,“小费”则是一种好的激励手段。试想,如果快递小哥送货上门后,能够得到几元钱的打赏,他会觉得受到了理解和尊重,即使辛苦些也不会有怨言,而且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但徐琴也指出,服务行业要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为职业理念,不能以打赏为前置条件,也不能以获得打赏多少来决定服务质量。“一定要以自愿为原则,‘互相看顺眼’就可以打赏与接受打赏。”徐琴期盼线下打赏能够良性发展,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服务业激励机制。比如,分清打赏与否的界限,国外给小费的界限十分清楚,像在超市就不需要付小费;逐渐形成打赏占总消费额的比例,有一个约定俗成的常量,大家也好统一遵从;打赏既然作为分开付账的一部分,是否也要有个重新分配机制,例如餐厅服务员拿到了打赏,厨师怎么办?
对于打赏,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傅明华指出,一旦打赏金额较大产生纠纷,就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超过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一个10岁的小孩随意打赏了5000元,就有追溯无效的可能。还有涉及家庭共同财产,一方随意打赏,如果金额过大,另一方可能会提出打赏行为无效。“但是具体多大金额就可以认定为无效呢?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此外,傅明华提醒,打赏还可能会涉及到税收管理问题,甚至可能成为一些犯罪行为的寻租手段,如通过打赏进行洗钱、诈骗等,“这些都要逐步规范起来。”(记者 顾星欣 任松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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