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加强住房租赁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租住房的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署;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提供的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合理收取费用。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关于住房租赁企业的规范发展,《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应变更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租赁住房的经营主体,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等。
《通知》还加强了对住房租赁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当对获取的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和约定使用相关信息。
《通知》加强了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不符合相关条件、在住房租赁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规定终止其与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系统链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通知》,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的租赁,按照本通知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的租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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