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正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二审裁定书没有回应律师关于最高法《批复》的辩护意见。
针对律师关于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裁定书回应称,2261.8万元的数额有杨夏玉丈夫的供述,“(他)证实涉案烟款打款时间、汇款银行、账号来源、汇款人名字等细节,与被告人杨夏玉的供述均能互相印证”,且还有银行存款凭条、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等证据加以证实。
杨夏玉的多名亲友受访时没有服气:她在枣庄、杭州都经营着烟、酒、茶等,“现在法院把2000多万元认定为香烟款,那么,她从哪进这么多的香烟,又都卖往哪里了?”
目前,杨夏玉已入狱服刑。
事实上,“跨省卖烟”不是杨夏玉一个人遇到的问题。公开报道显示,2008年初,前述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最高法有关部门曾与最高检研究室、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司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多省市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讨论了一些问题和司法解释初稿,其中即包括“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范围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等”。
这个问题的讨论,并未随着司法解释的发布而结束,检法系统、烟草部门人士多年来屡在媒体上发表业务探讨文章。
2015年11月,检察日报社旗下《正义网》刊发陕西省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一名副科长的文章《超范围超地域经营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称该县顾某某持有“零售许可证”,考虑到某品牌香烟在该县烟草专卖局供货少,便从市区购买了一批真货,销售金额达170余万元。
这名副科长发现“各地对该类案件的处置不尽相同”,但根据前述最高法《批复》,以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刑法条文,该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对顾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另一些检察系统人士也对类似案例撰文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意在保护烟草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而一些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合法的经营主体,所进烟草制品也系从烟草专卖部门正常渠道流出,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只是没有完全按照正常渠道进货,应予行政处罚。
一些烟草部门人士则并不同意。2016年4月,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人士在《东方烟草报》刊文称,零售许可证不同于批发许可证,二者的批准权限、市场准入资质、监管制度不同,“有此证等于有彼证”的理解是混淆了零售与批发的概念。
与富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类似,该人士也认为,最高法前述《批复》仅针对个案,“其对同类案件也有指导意义,但前提是不能与适用同类案件的法律和解释相悖”。
记者获悉,杨夏玉正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目前暂无结果。(实习生 肖岚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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