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称杨案不适用最高法批复
律师的意见未被富阳区人民法院采纳。2017年1月,该院一审判决杨夏玉等4人犯非法经营罪,其中杨夏玉获刑10年,并被没收财产60万元。
该院认为,杨夏玉及其丈夫从山东收购卷烟到杭州批发销售,属跨省无证经营卷烟制品,违反国家烟草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在该院看来,杨夏玉案不适用最高法2011年的批复,理由之一是,此案无论涉案金额、贩销地域幅度、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均与批复所涉案件有显著的区别,应依法定罪处罚。
所谓涉案金额差异大,指的是前述最高法批复中的苏州个体户被认定涉案118.4万元,而富阳区法院认定的杨夏玉涉案金额是2261.8万元——这当中包括杨夏玉丈夫供述的7个收款人账号,他称“一共汇过不止100万元”,“所有这些款项都是香烟款”,但此后公安机关查证称7个账户有2000多万元汇款。
杨夏玉的辩护律师、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郭不认可2261.8万元这个数字。其表示,按照杨夏玉的供述,她只“跨省卖烟”4次,涉案金额仅130余万元,所谓2261.8万元实际包含酒、花生油等款项,而相关银行汇款单、存款凭条等并未标注汇款用途,不能证明所汇全是香烟款。
富阳区法院认为,杨夏玉的辩解没有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记者注意到,按照前述司法解释,无论118.4万元还是2261.8万元,只要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都属“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刑罚均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判决所称的“贩销地域幅度”问题,郭华教授认为这理由不合理,他打了个比方:“(难道)从山东运到江苏就可以,运到浙江就远了?这个远近(与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究竟有没有关系”?
此外,前述判决认为“不适用最高法批复”的另一大理由是,虽然最高法对个案的批复对类似的案件有指导意义,“但因与2010年的司法解释有冲突,不应扩大适用范围”。
判决未明确该院认为的冲突具体是什么。而对于这一观点,一些法学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看法。
“司法解释和《批复》之间完全一致。”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 2010年司法解释只说明了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而经营烟草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未说明持有许可证但超范围、地域经营是否构成犯罪,“《批复》明确了司法解释应有的内容,使它更加具体、便于操作,这两者不存在冲突”。
阮齐林透露,人民法院出版社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主编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刑事卷》,主持起草前述司法解释的高级法官在其中撰文明言,“我们认为,有许可证但超范围或者不按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但是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不宜按照犯罪处理,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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