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行政处罚
2015年9月,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杨夏玉。一起被指控的,还有向杨夏玉私下供应、调剂大量卷烟的济宁某零售商、枣庄某区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员工等3人。
在这些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看来,杨夏玉等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这毫无疑问,不过,这些行为是否到达了要受刑事处罚的程度?
对此,一些法学学者认为,杨夏玉经营的香烟均为真货,追根溯源也都来自烟草公司,国家并未蒙受损失,其行为不具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说,杨夏玉已获得“零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她违反的不是刑法所保护的烟草专卖制度本身,而涉及烟草专卖中的具体管理问题,应由烟草专卖机关作出处罚。
若是行政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杨夏玉将被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此处罚力度,与刑罚是天壤之别。
这类讨论早已有之。多名辩护律师发现,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明确,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而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份地方法院的请示随后送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头。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彼时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案情并不复杂:一名苏州个体经营者,从烟草公司配送渠道之外购进了各类卷烟,并向当地烟杂店批发销售,但他无批发企业许可证,仅持有零售许可证。
可对照刑法及前述司法解释,该院发现,尽管已明确“无许可证而经营”系犯罪,但“有此许可证而经营彼业务”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并无明文规定。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批复,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悉,检察机关后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平江区法院裁定准许。
裁定文书载明,该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属《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中“未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情形,并按该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杨夏玉的辩护律师看来,批复中的案情,显然与杨夏玉的情形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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