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据诈骗罪获刑
企业得到梦寐以求的资金,诈骗团伙得到丰厚回报,无论是作为“金主”还是“通道”的金融机构都既有业绩又有收入,似乎皆大欢喜,整个骗局几乎天衣无缝。尝到甜头的桦超化工又向张承康等人提出20亿元的资金需求,并提前将利息6400万元打入谢天指定的账户。
这是一笔更大的生意,谢天等人没理由不做。2014年11月,谢天又联系了邮政储蓄银行河南分行,“游说”来20亿元资金,欲通过光大永明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张承康伪造了20亿元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准备利用同样手段将该款骗出。好在相关人员及时发现异常,这才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这场骗局看似复杂,其实正如张承康供述所言,只要抓住几个关键点就OK了。“一个是这笔钱必须由资金管理方承诺六不原则,即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质押抵押、不转让、不查询余额、不开通网银,从而为用款企业争取一年的贷款使用时间;另一个就是,用款企业必须在拿到贷款前提前支付利息。”
张承康说得很“实在”,如果资金管理方违背“六不原则”,那么资金的非正常流动很快就会被发现,骗局就无法顺利实施。正常情况下,作为资金管理方的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一定的投资能力、专业的投资技术,并且具有金融许可证。而“六不原则”显然有违“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基本常识,资金管理方在承诺遵守“六不原则”的同时就应该意识到背后存在的风险。
济南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因证据不足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5年11月16日以票据诈骗罪将被告人张承康、崔世林起诉至济南市中级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济南市检察院于2017年1月9日将被告人谢天、韩林林追加起诉。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如下:首先,被告人通过私刻的合众公司、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等单位公章和个人印章,并伪造3亿元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及转账支票,将合众公司3亿元存款通过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转给桦超化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其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将3亿元存款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骗出,非法占有其中的巨额好处费;其次,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计划周密,由“六不承诺”可见一斑;最后,被告人企图利用同样手段骗取20亿元资金时,被相关人员发现异常情形,行动失败,属于未遂。综上所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刻的印章伪造金融票据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天对其犯罪指控予以否认,辩称其只是负责联系资金存入银行,对于资金如何被“骗出”并不知情,也不知道什么是“非阳光业务”。对此,公诉人反驳道:“被告人谢天在本案中从联系资金到寻找用款单位,再到确定高额利息及利益分配等均参与谋划,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绝不是其声称的那样‘不知情’。”法庭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天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追回赃款、赃物9774万余元。(程振楠 郭树合 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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