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浦城县原副县长、政法委书记刘锦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人民币141.3万元、英镑500元。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受贿罪判处刘某波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南平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4年,刘锦波利用其担任浦城县副县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南平市荣华山组团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1.3万元、英镑500元。
2014年上半年,因时任浦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姚某被南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刘锦波担心受贿之事案发,遂退还给两名当事人共计45万元。
2014年5月26日,刘锦波到南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说明相关问题,当日接受调查,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锦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锦波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41.3万元、英镑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记者 刘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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