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谋利,以开采稀土矿为名骗取他人财物57.15万元。松溪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近日南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黄某隐瞒无投资资金且私自开采稀土矿系违法行为,不可能实际进行经营、开采等实情,聘请无相关资质的人员探矿、采样、向被害人出示无鉴定资质的机构、人员出具的分析单等手段,让受害人相信在松溪县茶平乡有稀土矿,并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虚构需支付租赁茶山租金、周转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杨某、黄某、谢某“投资款”。黄某仅将骗取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探矿”及“化验”等费用,并退还给一再向其追款的被害人刘某、杨某部分“投资款”,以防止骗局败露;剩余大部分被黄某肆意挥霍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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